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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盖房触电致残雇主房主电力公司都要赔

发布日期:2015-01-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7年,鲁艳东与李书友达成协议,由鲁艳东组织人员给李书友盖民房,原告与鲁达成协议,鲁雇原告建房,日工资60元。从建房开始,就发现房屋上方有三根下垂的光铝电线,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房屋建成后,原告与来晓亮、刘彬、邓其超等一起在房顶干活,负责在房脊前坡部位扫土,原告为避免碰到电线,一直蹲着扫土,后在伸腿时被屋顶上的电线电击导致受伤,造成9%电接触伤,左小腿截肢,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北京市电力公司对高压电线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鲁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书友知道其屋顶上方有高压线,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与原告构成间接雇佣关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北京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
【焦点】
    被告房主李书友在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前提下,有意避开了另一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安全巡检时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高压线保护区内擅自修建房屋,是否是造成原告伤残的主要原因?
    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始建于1970年,架空超过5.5米高的铝绞线运行是否安全?
    原告身为完全责任能力人,事先已发现干活的地段上方有高压线,但原告是否已经充分、适时的尽到了自身注意义务?
    原告对自身的伤残结果有无直接责任?
【短评】
    农村也好,城市也罢,翻建新房一般都需要乡里乡亲和亲朋好友的帮助。从法律上讲,无论是需要帮助的人还是要去帮助别人的人,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当你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完全责任能力人时就更要注意,注意帮助你的人的安全是你的义务,而帮助别人时,注意自身的安全则是公民的权利。当然,自己应当注意时却没有注意和别人应注意却不注意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但无论是谁,都需要对自己法律上的无知和轻率负责,这是本案留给人们的启示。
    记者:本案属于哪种类型的纠纷?纠纷性质是如何界定的?
    主审法官单祖果: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依法享有的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记者: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单祖果:受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损害的后果难以完全用金钱计算的,侵害人身权既可发生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权利主体资格取得之前或丧失之后的侵权行为。
    记者: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是如何答辩的?
    单祖果:电力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发生事故的线路建于1970年,位于非居民区,此线路截面50平方毫米,采用10米混凝土电杆、架空超过5.5米高的铝绞线,施工及运行符合2005年颁布并实施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已经安全运行30余年,电力公司定期对线路进行了安全巡检。李书友在没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避开巡检时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高压线保护区内私自兴建房屋,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陈志江作为成年人,已经注意到屋顶上方有高压线,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明知存在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继续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也有责任,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陈志江对电力公司的起诉。
    记者:被告鲁艳东对原告的理由及请求是何态度?
    单祖果:鲁艳东认为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和他在之前都没有见过面,鲁将工程转给了刘金桥,原告本人工作谨慎不到位,李书友所建房屋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不符合建房规定,电力公司对建房的违章行为未尽到相关职责,他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
    记者:另一被告李书友的辩护意见是什么?
    单祖果:李书友辩称,起诉中原告称与他存在间接关系,表示与事实不符,称他和原告无任何间接关系,除了建房材料由他负责外,其余都由鲁负责,他与鲁还约定了如工作人员出现意外由鲁负责,鲁称把工程转给刘金桥本身就是违约,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依据。他和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该案是侵权损害赔偿,原告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电力公司应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共同侵权,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法院开庭后查明的事实有哪些?
    单祖果:2007年6月20日,李书友因需在其院落中增建房屋找到鲁,双方口头约定李将需建造的4间坡顶瓦房发包给鲁,每间房屋劳务费2000元,鲁无施工资质,之后鲁组织刘金桥等人负责开始施工。李建房无审批手续。2007年7月6日,刘金桥和陈志江一起来北京开始为李建房,约定每天给陈志江劳务费60元,刘金桥为领班。2007年7月7日上午,陈志江在主体竣工的屋顶上扫土时,不慎与屋顶上方10KV高压电线发生接触,导致陈志江被电伤。陈志江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65天,其伤情经诊断为:“电击伤9%深Ⅱ°、1%Ⅲ°,左小腿截肢术。”陈志江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子陪护,其妻子为农民无固定收入。2007年9月10日,陈志江伤情经原爱萍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志江电烧伤后致残程度综合评定为五级。”庭审中,电力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以单方委托鉴定为由表示有异议,经陈志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志江伤残程度鉴定,结论为:“陈志江目前情况属六级伤残。”
    记者:法院开庭后核实的原告已发生和主张的合理费用有哪些?
    单祖果:此事故给陈志江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02442.02元、误工费3900元、护理费1702元、交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5.4元、伤残赔偿金689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52.5元、鉴定费4100元,共计220021.92元。
    记者:被告鲁艳东在此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法院如何认定?
    单祖果:法院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为他人原因受到伤害,其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鲁作为原告的雇主,对雇员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鲁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鲁在此事故中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不能减轻或免除鲁的赔偿责任;鲁承担责任后,其依据代为清偿行为产生追偿权,依法可以就其清偿份额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鲁辩称没有雇佣陈志江,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记者:被告李书友在此纠纷中有无过错?是否应与鲁艳东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祖果:李书友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鲁,致使原告在建房中触电遭受人身损害,应与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作为房屋建设方,其应知在高压线下不允许建造房屋,李建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对此李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记者:被告电力公司未设警示标志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哪些责任?
    单祖果: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对高压线路加强巡视检查和管理,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高压线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抗辩不承担责任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记者: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 
    单祖果:陈志江对此事件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
    记者:电力公司与李书友在此纠纷中有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单祖果:电力公司和李书友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属于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对本案原告所提的赔偿数额,法院支持多少?根据何在?
    单祖果:对原告主张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据核定的数额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超过法院核定数额的损失部分,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原告主张被扶养人包括车树堂,法院是否认可?
    单祖果:原告的这一主张因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定。
    记者:原告所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是否合理?法院将如何裁决?
    单祖果:因此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必然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及压力,法院参照原告的伤残部位及程度,结合原告主张的数额,酌情确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记者: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责任之说有无道理?
    单祖果: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及赔礼道歉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法院一审判决的依据及结果是什么?
    单祖果: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408.77元。因被告鲁艳东已经垫付医疗费5900元,故被告鲁艳东在82508.77元的款额范围内与被告电力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鲁艳东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电力公司追偿。
    被告李书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2613元。因被告鲁艳东已经垫付医疗费5900元,故被告鲁艳东在126713元的款额范围内与被告李书友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鲁艳东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书友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如何?
    单祖果: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对此案作出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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