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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划拨原因导致承租人停业的租金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2-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6年9月29日,某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与周某签订了一份裙楼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县房改办将自己的部分房屋出租给周某经营酒楼,租金每年18000元;租期从2006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止,共计三年。合同签订后,某县房改办将租赁物交给周某经营。2007年9月26日,该租赁物被无偿划拨给某县城市管理局使用。事后,某县城市管理局对被告租赁的房屋进行干涉,对其断水断电,致使周某无法正常经营餐饮业,被告周某找某县房改办主任协商处理未果,周某遂关门停业,剩余两年均未经营。三年租金均未支付。现房改办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租金,周某停业期间的租金应如何处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停业期间的租金仍应支付。周某与某县房改办应严格遵守双方的租赁合同,周某租赁该房屋经营酒楼一年后未继续经营,但周某实际占用该租赁物三年,期间周某未就租赁合同向某县房改办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周某应支付三年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无须支付停业期间的租金。租赁物虽划拨给了某县城市管理局,但某县房改办与周某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某县房改办应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某县房改办未尽其出租人的义务,导致周某停业,该责任应当由某县房改办承担。周某无须支付剩余两年的租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物无偿划拨给某县城市管理局使用后,某县房改办与周某的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某县房改办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通水通电是房屋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且周某租赁房屋是为了经营酒楼,某县房改办对此也很清楚。某县城市管路局对周某租赁的房屋进行干涉,对其断水断电,导致周某无法正常营业,周某找某县房改办主任协商,但某县房改办置之不理,未找某县房地产管理局协商,要求其恢复供水供电,某县房改办的消极不作为导致周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周某无须支付剩余两年的租金,该租金损失应当由某县房改办承担。
    综上,笔者认为,周某无须支付停业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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