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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02-05    作者:刘天沛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9月18日晚8时许,王某驾驶轿车沿322国道从广西桂林返回湖南衡阳途中,行至祁东一路口处,因对面车辆大灯晃眼,王某在躲避中不慎将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孙某撞倒,导致孙某头部严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车速过快,遇情况处理不当,其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王某虽然积极赔偿了对方16万元钱,但公安机关还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某亲属咨询: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王某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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