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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引发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隔代抚养”的传统在我国由来已久,老人们帮着带孙辈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因隔代抚养产生的家庭纠纷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隔代抚养这一社会现象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案例一: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子,因二人均在职,李先生的父母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照顾孩子的责任。但是在2011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和平分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李先生抚养儿子,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而实际上孩子在双方离婚之后还是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二老将自己的儿子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负担自孩子出生起到现在的全部费用。

  李先生辩解说,自己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带孙子是应该的,对于二老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请求,他表示同意,但明确表态没有支付能力。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后,法院查明,孩子出生后,二老并没有与儿子儿媳约定需要给付抚养费,而是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这期间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双方离婚之后,孩子经协议由李先生抚养,但其没有实际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应该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相关的一些其他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7日后,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包括孩子的幼儿费、医药费和益智类支出等在内的各种费用。

  法官释法: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从法律层面讲,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但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当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经济上的过多付出直接导致了孩子父母对老人的过度依赖。本应安享清福的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的隐忧成为“隔代抚养”模式下对亲情的最直接伤害。

  在孩子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多数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自愿为孙辈在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等方面花费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的付出是出于自愿。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当然,在“隔代抚养”的模式下,老人为避免日后与子女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愿意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报酬的,若因此而诉至法院,则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父母离异的孙辈,如果由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母实际进行抚养,如本案中的情况,祖父母在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除非特殊情况,无需承担对孙子女的抚养责任。

  案例二:

  张先生与高女士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女儿由高女士抚养。离婚后,因女儿上的幼儿园离爷爷奶奶家较近,为避免中途转学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双方签署了一份《抚养问题协议》,约定女儿暂住在爷爷奶奶家,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并在周末及节假日将孩子接走;孩子在跟随爷爷居住期间,每月所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含教育、生活、医疗等)中,女方负担1000,其余费用由男方负担;出于对未来入学考虑,孩子的户口仍跟随奶奶,孩子的所有证件暂时交由奶奶保管。

  2014年年初,张先生将高女士起诉至法院,以高女士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高女士对此并不认可,主张是因为张先生和其母亲找其商量,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学习成长,希望女儿不要中途转园,其综合考虑后同意了,让女儿暂住在爷爷奶奶家。在此期间其也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每月会给付1000元生活费,每天都去幼儿园或奶奶家辅导女儿学习。目前女儿已经在高女士家生活、学习及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高女士签署之《抚养问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及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女儿虽在双方离婚后主要随爷爷奶奶生活,但确事出有因,且张先生未提交高女士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出现的有效证据,孩子现在也实际开始随高女士生活,故张先生主张变更抚养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存在出于对孩子教育或其他因素的考虑,父母离婚之后孩子跟随不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生活的情况,不直接抚养人的父母承担了对孩子的主要抚养责任,不仅孩子对老人产生了依赖心理,老人也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希望能够继续抚养孩子,遂要求自己的子女起诉原配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除非确认抚养人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

  需要指出的时,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认。虽然隔代抚养在中国类似于一种传统,但为人父母,还是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不是将责任推给老人。

  案例三:

  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岳父照看的外孙在老人打盹的时候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外孙失职,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时,证明自己曾采取安装护栏等措施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虽然老人对孩子照顾有加,但毕竟年岁较高,精力有限,因一时疏忽没有看紧,孩子发生意外死亡或受伤的情况难以被杜绝。虽然此类事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为数不多,但后果之严重应当引起重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序列担任监护人。在“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当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动或不得不承担了抚养孩子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发生此类意外后,大多数情况下,老人往往会自认为失职,背负起沉重的精神枷锁。夫妻因为孩子发生意外往往也会失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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