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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酒店被侵犯商标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2-10    作者:赵虎律师
    近来,连锁酒店不断出现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纠纷,如家、星程、汉庭等酒店都遇到了这样的案件。而连锁酒店在经历一轮又一轮地扩张之后,法律风险也随之出现,并且在不断增长中。这种案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原因。而酒店行业从业者需要找出其中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
    首先,与生产行业相比,酒店服务业进入门槛低,复制他人的模式比较容易。这是酒店业容易出现侵权现象的最直接的原因。生产行业可以通过多种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比如专利权保护、技术秘密保护;服务业一般只能通过商标权进行保护。所以,商标对于酒店尤其是连锁酒店的意义就非常重大了。
    其次,酒店、餐饮、超市等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在本地,市场主要在本地。即使申请了注册商标,外地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对其利益影响并不大,所以此类企业权利人自身维权动力不足,目前我们看到的主要是一些连锁企业有维权的动力。即使这些连锁企业维权也会考虑市场的问题,对于其并没有开始发展的三、四线城市同样缺乏维权的动力。所以,三、四线城市出现侵权的现象比较多。这就给了我们酒店等服务业提示:如果企业发展的规划范围是全国的话,三、四线城市要提前进行预防。
    第三,三、四线城市中司法、执法工作人员知识更新不足、意识尚不到位。三、四线城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存在说明可以给侵权人带来好处,同样说明消费者对于商标的意识是有的。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属于比较新的法律,许多三、四线城市的司法、执法人员在学校时并没有学习过,加上这些城市不重视对司法、执法人员工作后的学习教育,所以司法、执法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没有知识就没有工作能力。
    加盟连锁的方式可以迅速地扩大经营规模,带来规模效益,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如果一味的只注重跑马圈地,而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这样肯定会出问题。而我国的大部分酒店等服务业只是处于前期的跑马圈地阶段,或者刚刚完成这个阶段。
    加盟连锁的核心是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而酒店类企业的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是商标权。商标的价值在于商誉。规模效应可以提高商誉,如果处理不当也可以毁掉商标的商誉。如果在加盟连锁的过程中只注重规模的扩大,忽视质量管理、风险控制,那么规模越大,潜在的风险就越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不管其他的加盟人和商标权人本人如何维护商标的商誉,其中任何一个加盟人出现问题都可能对该商标的商誉造成毁灭性影响。商标失去了商誉也就失去了价值。
    所以,连锁酒店等服务业除了跑马圈地,还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让自己的努力毁于泛滥的侵权行为。
    以下建议连锁酒店等服务业可以考虑:
    1、积极维权。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考虑长远,必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知识产权是私权利,私权利需要权利人自己去积极维护,不能只是依靠政府。
    2、合理布局。如果侵权普遍,要对侵权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制定维权计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
    3、与律师、调查公司配合。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维权团队,那么一定要建立相关的部门或者负责人员,并且可以考虑与专业的律师和调查公司配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与媒体配合。维权的成果应该及时通报给媒体,让其他侵权人知道权利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益于侵权人自动停止侵权。
5、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支持。工商行政部门有查处侵权商品的职责,企业应该积极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有利于取得更好地效果。
 
法律链接
《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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