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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5-02-20    作者:周鹏飞律师
201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浙江省一般参照30—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赔偿期限: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B60-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司法鉴定结论)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金
(城镇)
伤残赔偿金
(农村)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级(100%)80786038746050000
二级(90%)72707434871445000
三级(80%)64628830996840000
四级(70%)56550227122235000
五级(60%)48471623247630000
六级(50%)40393019373025000
七级(40%)32314415498420000
八级(30%)24235811623815000
九级(20%)1615717749210000
十级(10%)80786387465000
死亡赔偿金80786038746050000
电话:18857788008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法庭东首1幢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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