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高利借钱给赌徒 三十万本息打水漂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6月27日下午,郭大爷路过一家麻将馆时,见自己的一位老哥们正在喜滋滋地数着大把“红利”。在郭大爷的一再追问之下,本来支支吾吾的老哥们,终于说出了实情:里面名为娱乐场所,实则有很多人在赌博,甚至是豪赌。输掉者为了扳本,往往会给予1至2角的高额利息借款,自己就是“从中赚了一笔”。
见有如此好事,郭大爷毫不迟疑地要求老哥们“引荐”。次日,果有一赌徒愿意以2角的利息借款,郭大爷当即“奉上”了10万元。赌徒输掉后,郭大爷便再借,如此累计达30万元。由于赌徒并没有在约定的一周后偿付本息,郭大爷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该规定第11条也明确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结合本案,郭大爷给他人的贷款不仅利息高达2角,大大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且对方是在从事赌博的非法活动,郭大爷对此也是明知,正因为如此,决定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三、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赵大爷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措施。
最后,常成律师团温馨提醒您:《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出借金钱来实现“让鸡生蛋”,赚取利息,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贷款,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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