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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擅入景区坠崖身亡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110网律师
    精神病人深夜擅自跑进景区,从景点上方非游客旅游通道的山道上失足坠崖身亡。景区经营管理者是否该为此担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景区经营者需担责25%。
  25岁的小何是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平时都跟随在何老伯夫妇身边生活。2013年4月16日晚8时许,何老伯带着小何坐公交车回家,当车行至一公交站牌停车时,小何趁何老伯不备下车离开,何老伯下车追赶时,小何已跑得不见踪影。次日,小何被发现从“锦绣黄岩”景区的“残山剩水”景点山上失足坠落身亡。
  痛失爱子之余,何老伯夫妇认为,当时小何坠落点在“锦绣黄岩”景区上方的山道拐弯处,由于山路紧挨景区陡峭悬崖,除少许杂草外没有任何防护警示或措施,容易造成行走者坠崖身亡,该景区经营管理者未尽谨慎管理等义务,对小何失足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何老伯夫妇将该景区经营管理者告上法庭。
  对此,景区经营者辩称,小何既不是游客,也不是在景区营业时间内发生事故,其坠落点不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小何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受理后经现场勘查,事发路段系黄岩区山下郎村山上的一条羊肠小道,山道两旁种有果树,时有果农上下山,但不是游客旅游通道。小何坠崖地点下方即为“残山剩水”景点的水池,经人工开凿挖空。
  法院审理后,认定死者家属应担主责,景区管理者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77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以案释法
  精神病患者夜入景区过错明显
  事故发生时小何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发作是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如果当时小何病情没有发作,那么小何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夜间进入自身不熟悉并非游客应该去的危险区域,对自身的安全不够注意,存在明显过错;如果小何病情发作,那么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也存在明显过错。所以无论事故发生时小何的精神分裂症有无发作,小何或其父母都应当对小何的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对于事发点属不属于景区管理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小何坠崖点是在景点“残山剩水”上方山道拐弯处的悬崖,悬崖下面是经人工凿空的山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景区经营者利用这一开凿山体的特有形状进行旅游开发,就有义务对该景点的潜在危险进行适当防范。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也有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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