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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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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 泰安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信息系统企业注册和领取密钥。
  第五条  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电子楼盘表;
  (三)商品房面积、结构、规划用途等;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预售价格;
  (六)商品房状态,包括预售、签约、备案、司法限制、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申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注册;
  (二)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还需出具抵押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的证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约。商品房买卖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信息。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同时在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已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通过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买受人可自行设置密码,用于查询合同签约及备案等情况。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电子文本,并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泰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
  (三)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进行审查,核对合同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有无错误。
  (四)备案。对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标注备案时间。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买受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并如实记载买受人姓名、身份证明相关信息。
  买受人身份证明包括:
  (一)内地个人购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港澳居民可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可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
  (二)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三)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除应提交以上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提供的允许购房的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的;
  (二)因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出现,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三)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四)因买受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定居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五)因买受人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本市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六)因买受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无法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一)买受人与其家庭成员之间因正当理由需要更名的;
  (二)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三)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换房屋的;
  (四)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价格、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纸质文本、解除或变更合同协议书、买受人身份证明和其它相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
  (二)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应公开预售,同时在信息系统电子楼盘表上标注该套商品房状态为可预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凡已在信息系统公布的可预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预售。
  第十五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或经纪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合同备案;不得利用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变相投机炒作;不得就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向买受人违规收取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限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各项业务,不得泄露信息系统记载的相关信息。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430日。《泰安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办法》(泰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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