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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反诉与本诉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反诉与本诉问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3-80)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选项A正确。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选项C错误。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并不会导致本诉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选项D错误。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反诉被告,但当事人是同一的。

  学员问:例如:甲方欠乙100元,起诉法院,在举证期满前,乙方又起诉甲方归还借给甲的电脑,本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是否构成反诉?为什么?请老师给予解答。

  老师回复:

  老师认为不构成反诉,一个是欠款纠纷,一个借用合同纠纷,二者没有牵连关系。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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