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离婚儿、媳二人对簿公堂 索要婚前出资购房款
赵某手持其儿子刘某为其出具的借款证明,将亲生儿子及已离婚的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为什么儿子会给母亲出具借款证明?究竟有无借款事实?这位母亲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12月1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与王某于200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家庭琐事及感情破裂,于2011年8月10日经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两人的孩子跟随女方生活,两人的住房也归王某及孩子居住。赵某称,2002年其儿子刘某结婚之前自己曾给付刘某4万元,让刘某购买结婚住房;刘某与王某结婚后,刘某于2004年因买房及办理房产证向其母亲赵某再次借款22000元。后两人离婚,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刘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偿还借款62000元。
庭审过程中,赵某出具了其儿子刘某分别于2002年9月5日、2004年5月1日、2004年5月26日、2004年8月3日、2010年4月2日向其出具的借款证明5份,刘某对借款予以认可,也愿意偿还。但是,其前妻王某表示自己从未向前任婆婆赵某借过款,也没有向赵某出具过任何借据,对于刘某与母亲之间的借款也并不知情,认为纯属子虚乌有。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赵某与刘某均明确表示在刘某与王某结婚之前,赵某出资4万元让其儿子刘某购买结婚住房,故该4万应当认定为赵某对其儿子刘某的个人赠与。赵某要求刘某、王某共同偿还该款,刘某虽出具借款证明并当庭认可借款,但因其与赵某系母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对该款项不予认定。刘某表示原意向母亲赵某偿还该款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后,赵某对判决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赵某的儿子刘某自愿偿还其向母亲的借款,其前妻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民族向来重视亲缘,有着和睦友爱的家庭传统。父慈母爱,子恭女孝,是每个家庭最美满的状态。即便离婚,也应该抱着尊重与真诚的态度,尤其涉及孙儿,切莫因为金钱伤了亲情.
作者:中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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