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5-03-23 作者:董作义律师
离婚后因双方均没有择偶成家。2011年9月29日,经亲戚、朋友的劝说,双方登记复婚。复婚不到三个月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分歧再次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2012年8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故姚男诉诸法院,要求与周女离婚,并要求自行抚养小孩。
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纪永成律师在详细的相关案情之后做出了解释。双方经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复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复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双方又为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发生吵架而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缺乏信任和沟通。特别是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姚男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应考虑尊重小孩的意见,女孩随被告周女生活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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