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精讲:法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的特征

  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区别于技术规范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自觉性、公共性、一元性。区别于道德、习惯

  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人性。区别于宗教

  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独特标志

  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诉性。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某地级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且具有国家强制性,属于法律的范畴

  B.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的权利违反了法的普遍性原则

  C.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说明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D.我国刑法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可以由各地高院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确定,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一般的地级市没有立法权,所以其不是立法主体。

  选项B说法错误,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特殊主体不违反法的普遍性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在我国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选项D说法错误,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不一致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