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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110网律师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相关知识:
  
  交通赔偿医疗费金额怎么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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