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路占地有没有赔偿?能赔偿多少钱?
发布日期:2015-04-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尊敬的各位: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老家在湖北十堰市,那边是山区,各家农户土地承包的时候不仅有农用地,还有荒山(当地山区,山上种地,种树,树木砍来当柴火烧,家家都这样),河流(大部分人家在有河有水的地方自己垒田铺土,整好后种水稻)。我家门前的这块山和山林当年土地承包的时候是分给我家的,因有河,我家在自己这块分配的荒山脚下整好了四块水田(我一家付出了很多劳动力),种了大约10多年了。水田边上就是村里集体出劳力集体修的公路(村里的小公路),今年夏天因连下暴雨,溪水涨的很大,不仅公路全部冲毁,我家的几个田也受损。现在得知因受灾严重,国家赈灾财政补贴给我们村恢复修路的资金有70多万(足够重新修好一条上乘质量的路)。但是村里的干部却告诉我们家,现在恢复修路不能再按原来的老路走,要把我家的几个田毁掉,从我家的田里走,这样防止再下大雨的时候还会把路冲毁。目前这种情况,我家能提出要求赔偿吗?这块地方时我们家分的的山林(非耕地),但是目前是我们家最近的耕地。村里修路从这里经过,不用做什么赔偿吗?如果赔偿,能依据哪条法律,应该做怎样的赔偿?能赔偿多少钱? 谢谢!
律师回答:
你好!你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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