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被定罪、判刑。作为被迫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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