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律师代理被害人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王佰光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因和孙某的交往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本市静海县某医院附近斗殴。被告人贾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又纠集被告人于某、于某某、常某某、刘某、马某振、马某兴、张某、欧某某、张某某等人,并准备尖刀、砍刀等作案工具。同时,梁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刘某某,并准备手枪、砍刀、管刀等作案工具。同日19时许,双方人员在本市静海县某医院附近斗殴,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持匕首捅刺梁某某头部、胸部、腹部等处数刀,后梁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律师代理:
王佰光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本案的被害人梁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贾某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其他涉案人员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案件结果:
因本案被告人贾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犯聚众斗殴罪,各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
办案小结:
本案开始是以聚众斗殴立案的,但是因为被害人死亡,所以直接致害人转化为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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