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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故意伤害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110网律师
故 意 伤 害 辩 护 词
                         开封刑事辩护胡海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关于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伤人一案,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妻子孙XX的委托,指派本所胡海江、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1.被害人赵XX对此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对证人蒋XX的询问及从开封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调取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一直生意的纠纷,2014年春节期间被害人赵XX还伙同他人殴打被告人张XX,此事后经刘店派出所调解,赵XX赔偿张XX3万元结案。在此之前赵XX还将张XX母亲打伤过。事故发生的当天,赵XX与张XX发生激烈对骂,不断在言语上对张XX进行挑衅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综合以上因素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时冲动作出了犯罪行为。根据《河南省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20%的量刑。
2.系初犯、偶犯。
    在此次事故之前,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没有接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强的偶然性,被告人与受害人刚好在事故发生地点偶然遇到,被告人一时气愤作出了犯罪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定减轻处罚。
3.认罪态度好,愿意当庭认罪。
    被告人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起就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在此后的每次询问都没有翻供。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且愿意当庭认罪,根据《量刑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愿意当庭认罪的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被告人家属就多次经他人协调找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一事。虽然目前因被害人家属要求数额较高为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但被告人家属愿意继续做最大努力的赔偿,以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愿意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全额赔付。对此请求法院根据《量刑意见的规定》依法酌定,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XX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刑事辩护胡海江律师
                                                                           1810378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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