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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一)

发布日期:2005-03-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刑法》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佘孟孝

  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必须随伴着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使之家喻户晓,为亿万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掌握,才能有效地保障这部重要法律的严格实施。

  这次《刑法》的修订,不是小改、中改,而是大幅度的修改。《刑法》原为192条,现为452条,增加了260条。修订之多,修改之大,可以想见。修订后的《刑法》,不仅仅是比过去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操作性,而且是更切合我国的实际,更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更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更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客观需要。所以,修订后的《刑法》,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是由于这次《刑法》的修订,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的,较好地解决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地体现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究竟要以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为前提,还是要以保护公民利益为前提?这是国际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有的国家甚至由此而搁置了刑法的修订。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说,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次《刑法》的修订,贯穿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利益兼顾并重的指导思想。在确定的几个基本原则中,体现了这一点;在取消类推中,在严格控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在修订减刑和假释的规定中,在放宽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中,同样体现了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与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利较好地统一了起来。

  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还由于这次《刑法》的修订,虽然也借鉴和吸取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但决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而主要是立足于本国,在认真总结十七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修订的。比如在修订中增设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利用计算机犯罪等,就是针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而制定的。又比如对量刑轻重的规定,也是从我国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出发,审时度势,该严则严,该宽则宽,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确定的。因此,修订后的《刑法》是切合我国实际的,是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在这次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积极参与的。特别是许多刑法学专家学者,有的参与了起草和修改,有的不只一次、而是多次提出建议,为完成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出了不少力。去年年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还集中研讨了刑法的修订,对《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逐章逐条的讨论。最近由刑法学研究会编辑出版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汇总了97篇论文,有66万多字,充分反映了多年来大家为修订好《刑法》而付出的艰辛劳动。

  《刑法》施行十七年的科学总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铭暄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典,在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向前跨进了一大步。修订后的这部刑法,既立足于本国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又充分考虑当代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注意吸取人类社会在刑事法制方面的某些文明进步成果,使规定的内容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它必将在未来同犯罪作斗争的岁月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修订的新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施行17 年的经验总结。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1979年《刑法》的体系结构和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其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立法经验的不足,也反映出这部刑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有些犯罪行为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容易造成执行时的随意性;二是有些犯罪行为后来发展得很严重,回头看原来的法定刑已不能适应,需要提高、加重;三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原来的刑法缺乏规定。为此,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以来,最高权力机关先后通过了二十几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九十多个非刑事的法律中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解决了当时急需解决的不少问题。但是,通过零散修补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现象,给司法机关掌握运用带来不少困难。加之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如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洗钱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等,在现行刑法中还欠缺规定,这说明现行刑法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备。刑法的修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

  从总结经验的角度来看,刑法内容的修订,大体上采取了这样一些作法:一是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出文明的、进步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二是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经过研究修改后编入刑法有关部分;三是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或者“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写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四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中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编入刑法,在分则中列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五是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六是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幅度在内,只要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七是对刑法原来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甚至像“口袋”式的一些犯罪,尽量把犯罪行为分析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增加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八是对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如酌情减轻、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重新进行审视,使制度上更加严格,程序上更加完备,宽严界限掌握上更加适当。通过上述这些作法,科学地总结和丰富了17年的经验。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至452条,是一部名符其实的迎接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修订刑法的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局级巡视员 李淳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3月14 日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也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这部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发展、改革和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发展“纲要”中,已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对保障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完善国家立法,作到有法可依,特别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这是一个前提条件。刑法的修订,则是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完善我国刑事基本法律的又一重大步骤和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切实实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需要发挥刑法的巨大作用。十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宪法,制定了221件法律和83 个有关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338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而使各个方面基本上都有了必要的行为规范。但是,总有少数人不能严格守法,甚至进行破坏活动。对这些人应当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经过修订,刑法分则从103条增加到351条,涵盖了各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并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严格法网,对于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这就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而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必须强化对犯罪的打击。刑法修订案对犯罪和惩罚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晰,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特别是对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累犯等等,强化了打击的力度,如对这些犯罪,不仅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而且还规定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公民对这类犯罪也可以行使更大的防卫权,从而使刑法成为打击犯罪的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大大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积极性,对犯罪分子和不稳定分子也将发挥巨大的震慑作用,促使他们悔改或者自首。因此,它对于更有力的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的发展、改革、稳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刑法修订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加强刑事司法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司法,必须严格执法,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刑法修订案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项原则,这是作为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二是对许多条文具体化了,罪状、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更加明确,对各罪的法定刑也区别不同情节,作了较为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了定罪处刑的随意性。三是强化了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贪赃渎职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将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予以监外执行的,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等规定为犯罪。这样,不仅对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以及惩治腐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刑法经过修订,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有利于司法干部学习、掌握和引用,也有利于广大群众学习。

  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新进步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授 郭道晖

  继去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今年新修订的刑法亦已出台,这不仅表明我国刑事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思想的进步和立法方略的革新,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新进展。

  一、法律民主化和人权保障立法意识的突破

  如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诉基本原则之一吸收进去,是立法思想上的一大突破一样,这次修订刑法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上人人平等三原则纳入其中,同样是我国刑事立法思想史上又一次巨大进步。这三项基本原则都是民主的法治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基石原则。

  罪刑法定的原则,与罪行擅断主义相对立,早已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并列入宪法。这一原则连同其派生原则,包括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罪刑明确性原则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以及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中都有具体体现。罪刑相当原则早在中国古代就提出了 “罚必当”(李悝)、“刑当罪”(荀况)的思想。在18世纪进一步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列入1791年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已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载入我国宪法。这次新刑法第4 条明定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应该理解为,它是在立法上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的一项司法原则,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定罪定刑,不是因身分不同而有差别,只是因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有轻重。如把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就避免了认为刑法是基于所谓“反革命分子”的历史或现行身分而处重刑的误解。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及其在刑法具体条文中的贯彻,形成一整套人权的刑法保障体系,是确保公民权利与自由、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免受法官的随意性和外力的非法干涉所侵害的防洪堤。过去人们常把刑法视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或镇压的工具,新刑法当然仍保有这方面的职能,并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力度;而在保障人权方面更有所加强,不只是保障被害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也包括而且有些方面还主要是保障刑事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应有权利。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典。尽管三项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不是新东西,但对于相对滞后的我国立法思想而言,跨出这一步十分不容易。我们应该充分评价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的这三项原则的明确订立,所显示的我国法律民主化和立法思想的进步,并在今后实施中切实予以贯彻。

  二、立法方略的重大革新

  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的科学化——如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其内容作了重要修改,使刑法罪名非政治化,严格体现法律规范属性。这不但便于根据行为定罪量刑,也可以排除所谓“政治犯罪”的误解。

  2.立法的严谨化——如取消了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界限不清的“口袋罪”,可以防止定罪泛化和适用法律时出入人罪。

  3.立法的统一化——如将十多年来另行制定的24部单行刑法和散订于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的130条附属刑法条款, 全部收入新刑法中,消除了刑事特别法过度膨胀、刑法典尾大不掉的局面。

  4.立法技术的细化——如新刑法由192条增至452条,增长2.35倍,这不只是量的增长,而且也是部分质的演进,转变了过去立法技术上“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更有利于严格执法和依法判罪量刑。

  5.立法体系的完备化——新刑法自身犯罪类型与罪种的进一步完备,加上近年陆续制定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开始提上日程的民法典起草,可以预示,我国五大法典的制定与完善,加上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框架的形成,我国立法体系将日趋完备化,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坚实基础。

  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新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赵秉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介绍了这次修订刑法的三点主要考虑,其第一条就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我认为,这一条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十分重要也相当进步,它对于保证这次刑法典的修订成功和修法质量,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均至关重要。下面对这一首要的修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略抒浅见。

  一、刑法典统一、完备的基本要求

  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主要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内容完整。即刑法典应当是所有罪责刑规范的集大成。刑法典应当全面系统地规定罪责刑的一般原则和共性规定,应当完整地包含各种类型的具体犯罪之罪刑规范,并且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第二,立法技术科学。即刑法典内容的规定应当正确合理,并且具体详备,符合科学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法律规范进步。即刑法典的规定从体系结构到法条内容和立法技术都正确地体现了时代特色及其应有的价值取向,从而为刑事司法的完善和刑事法治的进步奠定基础。

  第四,法律地位重要。即刑法典应当是整个刑法规范的主体,其原则原理和其他共性之制度制约其他刑法规范,其具体罪刑之规定也远非其他刑法规范所可比拟或相近。刑法典之外的其他刑法规范即特别刑法规范对刑法典只能是起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而不能平分秋色,更不允许以次为主。

  二、刑法典统一、完备的意义

  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有利于切实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体而言,刑法典统一、完备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有利于刑法规范的协调合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重视法律的协调性,认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1〕如果刑法典内容很不完备,在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刑法规范,则各种刑法规范之间难免不够协调合理;而一部形式统一、内容完备的刑法典,比较容易做到各种规定的彼此合理协调。

  第二,有助于刑法典作用的权威性。刑法典是一个国家刑法规范的主体,理应在刑事法治中具有权威作用。但是,如果刑法典内容很不完整、很不详备,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很多,就很难树立起刑法典的权威性,从而会影响刑事法治的质量;而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会在刑事法治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

  第三,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给刑事司法提供了内容完整、规定科学、便于操作应用的法律依据,从而必然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

  第四,有利于公民知法、守法和用法。刑法规范的形式杂乱,连司法人员都往往顾此失彼,普通公民又怎能全面正确地了解刑法、切实守刑法和正确地运用刑法?惟有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才有助于公民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认真遵守法律,并运用刑法保护合法权益,同犯罪作斗争。

  三、新刑法典统一、完备性之体现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我国新刑法典, 较为充分地贯彻和体现了“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之修法原则。择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特别刑法经整合纳入刑法典。我国1979年刑法典由于历史的局限等原因,其内容严重不完备,为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十几年来陆续颁行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一系列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130条附属刑法条款,因而造成了刑法规范的混乱和失调,严重影响了刑事法治的质量。这次修订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把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条款经整合纳入刑法典的有关部分,从而充实了刑法典,也消除了原有特别刑法表现形式的杂乱状况。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两章犯罪:一是在刑法修订中对军职罪是否纳入刑法典颇有分歧意见,国家立法机关站在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刑法典的高度,最终将军职罪纳入刑法典作为分则的一章;二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起草反贪污贿赂法,这次修订刑法,国家立法机关将其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合并编为刑法分则的一章。为明确原有的特别刑法将全部废止或不再适用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新刑法典还专门在第452 条及两个附件中予以明文规定。

  第二,增设新的犯罪类型和罪种。这也是这次修订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新刑法典完备性的重要方面。由章节犯罪类型而言,如新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妨害司法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从罪种上看,如新增设了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洗钱罪,计算机方面的犯罪,证券诈欺等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增设,使我国新刑法典具有现代气息,并促进了其内容的完备。

  第三,修改和完善原有内容。对1979的刑法典中原有且需要继续保留的内容,此次修订刑法也注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原有内容臻于完备。

  第四,强调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对被称为三大“口袋罪”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分解性或缩小性的改造;对其他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新刑法典不但涵盖完整,而且内容详备。

  四、统一、完备的新刑法典之前景

  1997年的新刑法典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其创制和问世是完善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果。但是,这部法典的完备是相对的,只是比较完备而不是非常完备,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备之处;而且,即使目前已非常完备的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不完备现象,并且需要再予以完备。

  再者,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问世,并不等于必然会有统一的、比较完善的刑事司法实务,而只是为之创造了立法条件。统一的、比较完善的刑事法治之实现,尚需要法律实务部门乃至全体人民以实行法治之决心付出艰巨的、不懈的努力。

  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陈兴良

  1997年3月14日是令人难忘的一天。这一天,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宣告历经15年的刑法修订工作落下帷幕。经过修订以后的刑法,是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这种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观念新

  刑法是在市场经济的氛围下修订的,她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治及其平等的新观念,较之1979年刑法有了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主要反映在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在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符合法制文明的发展潮流,足以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媲美。此外,修订后的刑法还在第4条与第5条分别确定了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从而形成了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从1979年刑法的类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的罪刑法定及罪刑平等、罪刑均衡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明显地勾勒出我国刑法的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

  二、内容新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1979年刑法及其此后颁布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吸纳其中经司法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内容,并根据犯罪发展态势进一步补充了有关内容,从而使刑法的内容大为充实。仅从条文数量上看,从1979年刑法的192条到现在新刑法的452条,增加了近三分之二的条文,几乎成为我国现行法律中篇幅最大、条文最多的法典之一。这个条文数量,在世界范围内比较,当然不能算是多的,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却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当然,条文数量只是反映内容新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许多内容都反映了这部刑法的贴近社会、反映现实、与国际接轨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例如,修订后的刑法在刑法总则增补普遍管辖原则、单位犯罪、立功制度以及刑法分则增设了国际犯罪、黑社会犯罪、电脑犯罪、军事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等。都使得修订后的刑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立法水平。

  三、罪名新

  刑法修订的用力之处在于对刑法分则的修改与补充,这主要体现在新罪的增补上。因而,与1979年刑法相比,新罪的大量增加是给人最深的印象。 1979年刑法规定刑法分则条文是103条,规定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是151个。此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增补的罪名已达230个左右,现在,修订后的刑法的罪名达300多个。修订后的刑法中的罪名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1979年刑法中的罪名,有的完全没有修改,例如故意杀人罪;有的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强奸罪。二是对1979 年刑法修改、补充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主要是有关《决定》、《补充规定》设立的新罪,现在大多都吸纳到刑法中,有的又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这些罪名,对于1979年刑法来说是新罪,但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却不能说是新罪,因为他们在刑法修订之前已经存在。三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罪名,这是名符其实的新罪,大约有近百个之多,最为典型的可以例举以下这样一些:新刑法第120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罪,第123条规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罪,第12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80条、181条、 182 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以及其他证券犯罪,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第221条、222条、226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犯罪,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285条、286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其他电脑犯罪,第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03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15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第335 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罪,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第396条规定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以及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少部分犯罪。上述新罪的增设,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四、体例新

  修订后的刑法由于条文数量大量增加,势必引起体例上的相应改变。这种体例改变,主要反映在刑法分则体例的变化上,在刑法修订中,对于刑法分则体例有大章制与小章制之争。应该说,小章制是更为理想的体例。立法机关从刑法体例的延续性考虑,承袭了1979年刑法分则的大章制,对于内容较为庞杂、罪名与条文俱多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采取章下设节的办法加以解决。修订后的刑法除章下设节以外,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并对原有的章作了以下调整: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专设一章贪污贿赂罪。由此形成新刑法分则以下10章的新体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在刑法体例上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总则与分则两编之外,另加附则一编。附则是刑法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的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则在我国刑法中是首次出现,其条文虽然不多,但交待了总则与分则无法规定的内容,因而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国刑法体例上的一个突破。

  不可否认,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创新,较之1979年刑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由于立法时间较为仓促,立法时机不甚理想,立法理论准备不足,所以也还是留下了许多遗憾之处。例如,对于死刑问题未能进行必要的削减,有些应当修改的条文没有进行必要的修改等。但瑕不掩瑜,总的说来,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进步的刑法,她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历史发展的新阶段。

  刑法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梁华仁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对17年来实施原刑法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深入研究借鉴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刑事立法发展的结果。

  原刑法所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较弱;法条较粗疏简约,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在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刑法对此未作出规定,同时,过多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的存在有损于刑法的统一性、完备性、可操作性。

  总之,刑法修订案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也是继去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之后进一步完善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走向成熟的重大步骤。这次修订不仅是解决原刑法存在的问题,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重大意义是:

  第一,新刑法是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事法典,它具有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下的调控功能,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刑事法律体系,对于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修订后的刑法收纳了所有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将其吸收、修改为刑法具体条文。对于以前没有规定的证券犯罪、环境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等,都加以明确规定,使刑法更加完备。修订后的刑法条文更具体、更明确,新刑法典较原刑法典增加了260条,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分解的三个“口袋罪”,使犯罪行为规定得更清楚、法定刑规定得更协调、具体。新刑法的规定有利于它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协调与配合。刑法通过惩治违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及相关的社会环境的行为,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第二,新刑法对于保障人权、保护人民、保持政治稳定都有积极重大的意义。新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这对于弘扬法治精神,教育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有重要意义。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根本原则,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了我国刑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原则立场。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弘扬见义勇为的时代精神。同时,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更有利于在世人面前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形象。

  目前,我们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仍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新刑法增加规定了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有法可依,对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第三,新刑法的修订、颁布对于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合作也有重大意义。我国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系列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承担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刑法中确定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制定惩治有关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是承担国际义务与开展国际刑事合作的前提,而且是罪刑法定的要求。新刑法中对一些国际性质的犯罪作了符合国际刑法规范的规定,如劫机罪,毒品犯罪,关于非法获取、使用核材料罪等。

  第四,新刑法的修订、颁布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的出台,对于依法治国无疑是有力的保障,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将推动中国刑法学研究,使之繁荣昌盛!(待续)

  储槐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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