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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5-04-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导读】

201310月,小丽和男友小强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在小强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婚房,产权登记在小强和小丽名下。但婚后不久,小强和小丽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离婚的迹象日渐明显。


小强父母考虑到自己毕生的积蓄都用来资助儿子购置婚房,只恨当初碍于情面,没有把老两口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万一小两口闹离婚,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考虑再三后,小强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父母和小强三人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父母购买婚房时全额出资属实,但该出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小强筹集购房资金,并非为了获得房屋产权,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强父母有和小强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小强父母的出资应当推定为对小强和小丽的赠与。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强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这一规定,体现了“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即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行为,但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赠与的对象有所差异: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何避免争议?
父母在资助子女购置房屋时,不妨根据具体情况,对出资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约定,可以将其约定为借款,也可和子女共同购置房屋,约定产权份额并登记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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