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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ktv小姐诬告强奸,成功申冤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5-04-14    作者:张律师律师
北京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张洪强律师案例研究选集第92卷节选


原创作品,拒绝任何转载复制改编之行为,否则后果自负,张宏强律师理论交流电话18615528215
 
 
   案情简介::宋某与朋友一起到某ktv唱歌,叫了两个陪唱小姐,在陪唱过程中,陪宋某的张姓小姐多次坐在宋某的大腿上,与宋某接吻,并且对宋某的抚摸乳房和屁股的行为没有任何拒绝行为,并且称呼宋某为老公,二人一直从晚上十一点唱的凌晨四点,然后二人同去卫生间,在洗手区站立后插式发生了性关系,持续了有20多分钟,发生完关系后,陪酒小姐张某就出去了,等宋某和朋友到ktv前台结账时,ktv收银员要求多支付5000元共计7700元,宋某等人只同意交消费的2700元,不同意交发生性关系的5000元,和ktv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打起来了,宋某被ktv保安打晕,后ktv保安报案,说宋某强奸了张某,本案的发生比较典型,在娱乐场所发生类似的案件不足为奇,仅2010年,类似强奸报案的案件就办理多起,本案中的宋某,来自农村,年轻有为,大学毕业靠自己买了车买了房,是父母的骄傲,没想到自己的一时糊涂,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好在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努力,还了他清白。
  
   
 宋某涉嫌强奸案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宋某某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认为宋某与被害人张某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宋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现详述如下:
一、本案指控宋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宋某某与张某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一)张某能呼救而不呼救,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张某在案发约3小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我们在卫生间过了大约半小时,经理刘某来找我,敲卫生间的门,我听见她叫我名字,我说他不让我出去(被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三页第二行)如果张某真的遭到强奸,为何不呼救?显然,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KTV经理刘某证实:宋某某等人是928晚上11点多到该KTV的。张某陈述:本案发生于次日凌晨4点左右
宋某某等人在KTV5个多小时是深夜及凌晨,他们只是刚来时唱了几首歌就累了,没兴趣再唱歌了。张某和宋某某在搂搂抱抱,其他人在聊天,房间里比较安静。张某能够听见她叫我名字说明当时卫生间内外的人完全可以相互听到对方说话。如果张某真的遭到强奸,为何KTV经理刘某、另一名陪酒女王某及其他三名客人均未听到其呼救?显然,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二)宋某某长时间从张某的背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张某陈述(被害人询问笔录第一次第5页第十二行): “最后(他)把我内裤脱到脚脖子,摁住我肩膀把我摁在洗手池上,他从我背后把阴茎插入我阴道过了大约半小时
内裤脱到脚脖子,相当于捆绑了双脚,怎么强奸?这种背后性交姿势,如果张欣蕾不自愿配合,完全可以采取下蹲、左右扭屁股、并腿等方式,根本不可能长达半小时发生性关系。况且张某的双手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她为何不用双手护住下身拒绝发生性关系?显然,张某是自愿、配合地发生性关系。
(三)张某能逃跑而不逃跑,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文书卷第*页的照片显示:KTV房间内厕所的洗手盘右侧紧挨着卫生间的门。当张某在此洗手盘前面时,她的身体就紧靠着卫生间门,她一伸手就能打开卫生间门。
据张某陈述(证据卷第*页):(他)摁住我肩膀把我摁在洗手池上,我头朝镜子,他从我背后把阴茎插入我阴道,我就一直反抗...我挣脱了好几次过了大约半小时…”按照张某的陈述,她只是肩膀被摁在洗手盘上,头朝镜子。辩护人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张某的双手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她是KTV的陪酒女,对这里的环境非常熟悉,她的身体紧靠着卫生间门,她知道怎么打开卫生间门,更知道自己一伸手就能打开卫生间门,也可以敲打卫生间门向房间里的同事等人求救。如果她真的被强奸,半个小时里,她挣脱了好几次,她为什么不伸手打开卫生间门?她为什么不敲打卫生间门求救?事实证明,她不想打开卫生间门,也不想敲打卫生间门求救,因为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四)张某应受伤而未受伤,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文书卷第*页的照片清晰地显示了涉案的洗手盘。辩护人也到案发现场调查研究,测量过此洗手盘的尺寸:长80厘米、宽51厘米、高78厘米,其前侧中央的水笼头高达17厘米。
据张某陈述(证据卷第*页):(他)摁住我肩膀把我摁在洗手池上,我头朝镜子...过了大约半小时…”如果张某的陈述属实,她的脖子下部及肩膀、面部不可避免地会受伤:一是脖子下部及肩膀被摁在洗手盘的边缘上,长达半小时前后摩擦,不可避免地会被磨红、磨破、磨肿; 二是头朝镜子,面部紧贴水笼头,长达半小时前后碰磕,面部不可避免地会被碰红、碰破、碰肿。案发时正值9月酷暑,张某穿着短裙,如果面部、脖子下部及肩膀受伤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张某真的被强奸,为何其面部、脖子下部及肩膀并未受伤?
事实如何?正如宋某某多次陈述的:她双方扶着洗手盘,撅起屁股,自愿配合发生性关系
(五)案发现场物品摆放有序,丝毫无张某反抗的痕迹,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接到KTV工作人员报警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时,拍摄了案发现场4张照片。这4张照片客观地反映了真实案情。
文书卷第*页的照片显示:KTV房间内的洗手盘上整齐地摆放着一盒抽纸(张某自称用于擦拭下身的卫生纸)。
文书卷第*页的照片显示:KTV房间内厕所的洗手盘上,整齐地摆放着一盒抽纸、一瓶洗手液。
洗手盘上的物品摆放也得到了张某陈述的印证。张某在案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中有一次我挣开以后用手纸擦了擦下身想跑。 显然,张某是用洗手盘上的抽纸擦了下身。
如果张某真的被摁住肩膀摁在洗手盘上强奸,她一直在反抗,洗手盘上怎么可能整齐地摆放着抽纸、洗手液?如果她真的遭到强奸,她一直在反抗,会把这些物品打落在地,或者顺手拿起这些物品打击宋某某。显然,案发现场整齐的物品摆放,客观反映出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是配合的,是自愿的
(六)张某前后两次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承认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张某2013930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了《撤销报案申请书》,明确表示吴某某确实未对我实施违背我意志的性行为,即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办案民警第二天询问了张某,给她讲明了出具撤案材料的利害关系及法律责任。
张某在充分知晓上述利害关系及法律责任的情况下,20131012日又向检察院、法院出具了书面材料,再次明确表示 “我和宋某某自愿发生关系,请求不追究宋某某的法律责任。
即便张某第一次出具撤案材料时,不知道其利害关系及法律责任。但经过公安人员的询问、教育,张某在明知其利害关系及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次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这说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张某想撤案,又害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高某向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他案发当日报警时说了谎话,捏造了强奸假案。
高某*日向公安机关陈述:我还没有和他们说几句话,他们从二楼就往楼下跑费用都没有结,就都跑了。而高某在案发当天报警时却谎称:有人消费不付钱,还动手打人。显然,高某报警时捏造了宋某某等人动手打人的谎言
高某*日向公安机关陈述:我不知道具体情况。而他在案发当天报警时却谎称:有人消费不付钱,还动手打人,并强奸女服务员。高某承认自己不知道具体情况,却捏造了宋某某 “强奸女服务员的谎言
高某的陈述证实,他不知道具体情况,却捏造了强奸假案,从而导致本案一错再错,难以改错。
(八)张某的陈述有多处虚假,漏洞百出
1、张某为何有意回避案发之前她与宋某某长达5小时的缠绵?是否想回避她自己酒后乱性、想发泄、从而发生了性关系?
宋某某供述:昨天晚上11点多钟我和三个朋友去了xx唱歌
KTV经理刘某证实:昨天晚上11点半多,我就安排他们四人去的KTV房间。他们要了啤酒和两个服务员。
张某却谎称(证据卷第36页)大概是两三点左右,我的经理刘某安排我和王某到KTV房间我就陪这个姓吴的男子喝酒凌晨4点左右我被强奸了
事实上,宋某某和张某从晚上11点多到次日凌晨4点左右案发,一起缠绵了约5个小时,而张某却谎称只相处了12个小时。她为何有意回避案发之前与吴某某长时间缠绵?是否想回避她自己酒后乱性、想发泄、从而发生了性关系?
2、张某陈述(证据卷第*页):向前一冲他的阴茎就从我阴道里出来了,我就提上内裤跑出去了,她陈述的此情节与自己其他陈述明显矛盾。她曾陈述(证据卷第*页):他摁住我肩膀把我摁在洗手池上,我头朝着镜子……如果她真的被摁在洗手池上,头朝镜子,她的前面是墙和洗手池,根本没有向前一冲的空间按照宋某某的说法,她双手扶着洗手池,倒是有向前一冲的空间。因此,她自称被摁在洗手池上强奸是虚假的。
3、张某陈述(证据卷第*页):我就提上内裤跑出去了,正好在KTV门口碰到王某,她陈述的此情节与两名现场证人的证词不符(略)
(九)宋某某一直喊冤,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两名现场证人也证实他们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1、被告人在第一次笔录中,只是承认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未强奸被害人。
从卷宗的笔录可见,公安机关是在询问过张某(案发日512分至631分)及其同事王某(案发日712分至748分)、高某(案发日755分至817分),并为上述3人作完笔录之后,才讯问被告人(案发日830分至956分)。显然,公安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对案情已经有了先入为主的认识
宋某某说,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他时,他正处在被KVT人员打昏刚刚有些意识的状态,全身疼痛难忍,在酒精的作用下,意识还不清醒,也不清楚公安人员问了什么,他只是迷迷糊糊地答应,最后也没看笔录就签了字。被告人在第一次笔录中,只是承认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未强奸被害人。
2、辩护人会见宋某某时,宋某某一直喊冤。
他反复跟辩护人讲:我和她绝对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当时房间里还有另外一个陪酒女,还有我朋友在场,我怎么可能强奸她?!我绝对没强奸她!”“她晚上11点多来KTV房间后坐在我身边,我俩就一块喝酒,一起聊天。我俩都喝了不少酒,她就坐在我腿上,叫我老公,我们又搂又抱,又摸又亲,我俩都想发生关系。我们就进了卫生间,她自己脱掉内裤,她两手扶着洗手盘,撅着屁股,我从她背后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3、两名现场证人出庭证实,宋某某与张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案发(详见其书面证词):我看到一名女服务员(张某)坐在宋某某的腿上,搂搂抱抱,说说笑笑,女服务员主动亲吻宋某某。随后我看到女服务员和宋某某一块去了卫生间,我没有听见打斗、呼喊声。中途经理刘某进包房,在洗手间门口叫了几声,并且叫了那个女的名字,里边未有回应。宋某某和那个女服务员出来后,也没有发现他们有异常
宋某某的讲述、两名现场证人的当庭证词,均合理地解释了张某为何能呼救而不呼救、为何能逃跑而不逃跑、为何应受伤而未受伤、为何案发现场物品摆放有序。宋某某讲述的、两名现场证人当庭证实的,均为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
二、本案不能排除宋某某与张某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KVT人员敲诈不成而报强奸假案; 也不能排除KTV人员将宋某某打昏后,为逃脱法律责任,恶人先告状。
(一)KTV经理刘某每隔半小时左右到每个有客人的包间里查看,是为了及时发现陪酒女与客人的性交易,并作帐提成。
KTV和陪酒女之间是相互利用的关系,陪酒女在KTV通过向客人劝酒、色情勾引等引诱客人多消费。而KTV又靠陪酒女的异性刺激、色情服务招揽更多客人。所以KTV通常鼓励陪酒女对客人进行性挑逗、默许陪酒女进行色情服务。
刘某2014年月日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陈述:我当时在KTV营销经理…… 每隔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到有客人的包间里查看一下。
刘某自称是推销酒,但推销酒根本不需要敲卫生间的门,因为没有人在卫生间里喝酒。
刘某每隔半小时左右到每个有客人的包间查看,还敲卫生间的门,是为了及时发现陪酒女与客人的性交易,并作帐提成;也是为了防止陪酒女与客人私下性交易,逃避KTV的提成。
(二)本案不能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KTV工作人员敲诈不成而报强奸假案
辩护人会见宋某某时,宋某某多次强调:我与张某绝对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KTV工作人员以报强奸案为要挟,向我们敲诈5000元,我们讨价还价,他们就降价要3000。我们没湊齐这么多钱,他们就打我们” 。宋某等人均证实了此事。
KTV老板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也承认:跟他们要3000元,对方不给,导致了打仗……” 显然,当时只要给KVT人员3000元,KVT人员不会打人,也不会报案,这分明就是敲诈不成而报假案!
事实上,宋某某等人在KTV唱歌、喝酒、吃水饺等消费共2700元,KTV人员敲诈、殴打宋某某等人之前,宋某某已经结帐完毕。之后,KTV人员敲诈勒索未遂,高某尽管不知道具体情况,却报警诬告宋某某强奸。
(三)本案不能排除KTV人员将宋某某打昏后,为逃脱法律责任,恶人先告状。
KTV人员敲诈不成,恼羞成怒,遂组织十多人拿着镐把殴打宋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当场殴打至昏死,见宋某某伤势严重,立即将宋某某送到章丘市中医院抢救。
KTV人员也是为了逃脱法律责任,恶人先告状,报强奸假案,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法律规定及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宣告宋某某无罪
(一)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定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确实、充分,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明显是一个司法逻辑上的必要条件,即仅仅排除了合理怀疑,还不足以定罪。但是如果不排除合理怀疑,就不应当定罪。
本案有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比如,张某为何能呼救而不呼救?为何能逃跑而不逃跑?为何现场物品摆放有序无丝毫打斗、挣扎的痕迹?张某为何本该受伤而未受伤?张某为何两次出具书面材料承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KTV营销经理刘某为何每隔半小时左右到每个有客人的包间里查看?等等,均明显存疑。
本案无法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KTV人员敲诈不成报强奸假案的合理怀疑,也无法排除KTV人员将宋某某打昏后为逃脱法律责任恶人先告状的合理怀疑。因此,本案定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按照法律规定及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宣告宋某某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 6.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7.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
KTV人员对宋某某进行了敲诈、殴打,报警时谎称宋某某等动手打人,强奸女服务员,他们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他们指证宋某某犯强奸罪的虚假证言,不可信,缺乏证明力。本案仅依据张某及其同事的虚假口供就给宋某某定罪,是不合法、不公正的。
本案指控宋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及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宣告宋某某无罪。
四、本案无法认定张某这一情节
宋某、侯某某、范昭亮、吴某某四人均证实,张某没有哭。其中,宋某、侯某某出庭作证时证实:吴某某和女服务员出来后,没有发现他们有异常
高某、刘某、张某三人关于张某的说法大相径庭,相互矛盾。
高某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陈述: “张某在二楼东头的休息房里哭。
刘某公安机关陈述:张某在西头一个没有人的包间里哭。
张某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陈述: “我拉着王某到了一楼的楼梯口,我就一直蹲在那儿哭张某自己说,她一直蹲在一楼楼梯口哭,并没有在其他地方哭。
综上可见,高某、刘某、张某关于张某的说法大相径庭,相互矛盾。因此,本案无法认定张某这一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宋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宋某某与张某应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本案不能排除宋某某与张某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KTV人员敲诈不成报假案;不能排除KTV人员将宋某某打昏后,为逃脱法律责任,恶人先告状。本案无法排除多个合理怀疑,定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给宋某某定强奸罪不合法。
综合本案的案情和证据,请法院明辨是非,依法宣告宋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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