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害人有过错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4-16 作者:黄文坚律师
2014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因家庭财务问题与其妻杨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朱某某持一木板砸在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出血,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朱某某后于2014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朱某某所用犯罪工具木板一块,起获并移送在案。
辩护意见
一、朱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
二、朱某某与杨某某是一对夫妻,朱某某犯罪前没有预谋,属因家庭琐事引起争吵后、情绪失控状态下激情犯罪。
三、案发后,朱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
四、归案后,朱某某认罪悔罪。
五、本案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起因是当天被告人向被害人要100元钱买工具、被害人不给,从而导致双方口角。在争吵中,被害人不仅言语极其难听,并且首先向被告人扔水杯。由此可见,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负有重大的过错。
综上,朱某某主观恶性较轻,建议法院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人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律师小结】
1、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情犯罪,认罪、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量刑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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