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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拓展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15-04-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创造条件拓展法律援助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试点,199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截至目前,已建立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权保障的加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也有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实践中仍存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人员短缺、方式单一等问题,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法律援助需社会广泛参与。《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在现阶段法律援助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拓展多样性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一方面,依法确定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法学院组织法学教师和学生等长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还可以号召律师个人在法律援助义务以外承担更多的志愿服务,作为对社会的回馈或慈善活动,以缓解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
  法律援助方式需多样化。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可见,我国法律援助的承办方式相对单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最终都必须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相关人员承担,且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复杂。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援助需求确定不同的承办方式,例如,对进行法律咨询或值班律师的援助申请程序应当相对简易,申请条件也应适当放宽;而对占用法律援助资源数量大、时间长的重特大案件,则受理和审查程序可以相对严格。这就需要建立多形式的法律援助方式,例如,在司法行政机关设公设辩护人机构,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由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指派律师的名录,指派律师主要由实习律师构成,以个案为基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统一的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协会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由后者指派本机构律师受理本地区一段时期内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并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固定的总费用。此外,还可以在法院中设立由法律援助人员组成的法律咨询办公室,对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当场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完善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国内某些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这在全世界来说都是比较先进与有效的,应当成为常设的制度。
  法律援助体系应多层次。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重要修改,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但是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比例还很低,有的地区侦查阶段甚至没有法律援助案件。这就需要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在层次上涵盖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目前,应当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着力完善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对此,笔者建议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律师在场。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咨询,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但是,该制度在执行时也可能存在一些困难,例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请不起律师或者来不及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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