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律师解读对于工伤,是主张“赔偿”还是“补偿”

发布日期:2015-04-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目前国家涉及工伤的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使用“赔偿”一说,即使用了“赔偿”这个词,也有前提条件。
所以,应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赔偿”的用法。
《劳动法》第70条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词是获得“帮助”、“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分别规定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等具体费用项目这里用的“补助”来表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里用的是“支付”。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表明了工伤“补偿”的含义,是指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该得到的物质(金钱)帮助或者补助,性质上是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公民待遇。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用到“赔偿”这个词语,其第58条规定,经办机构有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等情况,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由此可见,这里使用“赔偿”一词的条件,为相关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