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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债务由男方负责 法院判决共同债务女方需承担

发布日期:2015-04-28    作者:110网律师
   【判决结果】   夫妻离婚前对共同债务偿还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202000元,被告李某某前妻胡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22日、5月24日,被告李某某,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李某,之后,被告李某某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在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时,被告李某某与本案另一被告胡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9月10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债务”。后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与胡某共同偿还本息共20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约定尚欠原告李某的借款本息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用于家庭投资,被告胡某也知晓该笔借款。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胡某对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被告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被告李李某主张追偿。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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