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5-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李大进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改必将对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更加充分的保障公民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积极参与者,也必将通过大量的诉讼实践丰富和完善行政诉讼法。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行政法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行政法的立法宗旨即是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从而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理性和动态的平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特别是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涉及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权益的时候,更应当严格依法而为,尊重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有法可依的执政为民。
二、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当事人的多项诉讼权利以及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原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了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等。本次修改还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拓宽至“行政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解决以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此外,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赋予人民法院对涉案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其意义十分重大。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还存在法治观念薄弱,未经法定程序即出台所谓“红头文件”的随意行政行为,这些“红头文件”长期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且朝令夕改,严重侵害或无法律依据的限制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本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有利于对这些因利益需要或行权方便而任意产生的“红头文件”进行规治和杜绝,同时也督促、改进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合法及规范。
三、律师在推进和实践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方面大有可为。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法治思想、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成增加趋势。本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又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行政诉讼类案件有可能出现“井喷式”增长,这对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首先,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增加,以前部分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现在变为由行政法律调整,行政法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应随之拓宽,这对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来说是机遇;但是,行政法体系是一个巨大的法律体系,作为从事行政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要通晓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及宪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要了解各个部委机关及各个委、办、局等部门的具体职权范围、权力来源等,这对律师的知识储备和专业力都是不容小觑的挑战;再者,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代表行政机关还是代表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可能会涉及一些社会的敏感问题或重大群体事件,这也将对律师的法律素质、社会责任以及职业道德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参与行政诉讼,不能简单的从一个具体个案来体现和发挥作用,要站在依法治国,促进和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来考量和参与。从而使得这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能够顺畅有利的得到实施。律师应当与法官、法院通过尽责的代理和审理一个个具体行政诉讼,让公民和社会体会和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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