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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代投彩同事变冤家 谈话录音一锤定音

发布日期:2008-07-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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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的两名同事,因为购买彩票发生纠纷,同事变成了冤家。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的谈话录音成为定案的证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录音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认定同事王某某确实出资替高某某购买了一部分彩票,故判令高某某给付王某某购买彩票钱2.3万元。

    王某某与高某某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3月,王某某、高某某及其他同事开始共同购买体育彩票“排列三”,并时有中奖。从074期开始,高某某不再购买彩票,理由是缺乏资金。但据王某某称,高某某为了购买彩票曾央求王某某“求求你帮我买”,并表示“等中了钱再还给你。”因此从074期开始,王某某便出钱一直帮高某某购买彩票,一直买到081期。

    王某某称,每天购买彩票时,或者是王某某亲自买或者打电话请卖彩票的人打出票送到单位来。每次交票时,王某某都当着高某某的面在画好的记录本上及单位的台历上标一下多少钱。王某某称其总共替高某某垫付了2.3万元。

    王某某曾多次催高某某还钱,但高某某一直没有还钱。王某某还发现其记在台历及横格本上的帐目均被撕掉。王某某认为,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归还欠款2.3万元。

     诉讼中,王某某提供了与高某某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高某某认可“欠王某某的钱”、“就说我缓一缓,能给你多少我就给你多少”、“我现在确实是没有钱,不是不还你”。彩票销售人员亦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有一段时间购买数额较大,说是给其单位一位姓高的同事买的,并在给王某某送彩票时,看见王某某将彩票交给姓高的同事,同时在台历上记上给高买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某主张高某某因买彩票一事而欠其2.3万元,向法院提交了谈话录音、证人证言、记帐单等证据。高某某承认该录音是其与王某某的谈话录音,同时高某某又在录音中认可欠王某某钱,因而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高某某虽然否认王某某的主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高某某给付王某某人民币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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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的两名同事,因为购买彩票发生纠纷,同事变成了冤家。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的谈话录音成为定案的证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录音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认定同事王某某确实出资替高某某购买了一部分彩票,故判令高某某给付王某某购买彩票钱2.3万元。

    王某某与高某某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3月,王某某、高某某及其他同事开始共同购买体育彩票“排列三”,并时有中奖。从074期开始,高某某不再购买彩票,理由是缺乏资金。但据王某某称,高某某为了购买彩票曾央求王某某“求求你帮我买”,并表示“等中了钱再还给你。”因此从074期开始,王某某便出钱一直帮高某某购买彩票,一直买到081期。

    王某某称,每天购买彩票时,或者是王某某亲自买或者打电话请卖彩票的人打出票送到单位来。每次交票时,王某某都当着高某某的面在画好的记录本上及单位的台历上标一下多少钱。王某某称其总共替高某某垫付了2.3万元。

    王某某曾多次催高某某还钱,但高某某一直没有还钱。王某某还发现其记在台历及横格本上的帐目均被撕掉。王某某认为,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归还欠款2.3万元。

     诉讼中,王某某提供了与高某某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高某某认可“欠王某某的钱”、“就说我缓一缓,能给你多少我就给你多少”、“我现在确实是没有钱,不是不还你”。彩票销售人员亦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有一段时间购买数额较大,说是给其单位一位姓高的同事买的,并在给王某某送彩票时,看见王某某将彩票交给姓高的同事,同时在台历上记上给高买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某主张高某某因买彩票一事而欠其2.3万元,向法院提交了谈话录音、证人证言、记帐单等证据。高某某承认该录音是其与王某某的谈话录音,同时高某某又在录音中认可欠王某某钱,因而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高某某虽然否认王某某的主张,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高某某给付王某某人民币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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