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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某某贪污案

发布日期:2015-05-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筑某某在担任小街供电所所长期间,与他人签订变压器租赁协议,后利用职务之便从他人汇入供电所账户的保证金中取款6万元购买六台变压器出租,收取租金。筑某某将其中收取的2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的意见    律师接案后与筑某某面谈,并且根据筑某某陈述,访问了供电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了解供电所实际运营情况及筑某某平时工作状态。在反复研究案件之后就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    1、筑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以小街电力管理所筑某某的名义与路桥集团一局签订了租用变压器的协议,甲方签字为电工宁某,乙方为筑某某,都未盖公章。筑某某经蒋某之手以6万元购买了六台250KVA变压器运到高速公路工地安装。筑某某没有索要购买变压器发票。    2、2010年8月2日,路桥集团一局将6万元押金款打入小街电管所账户,注明经手人为筑某某。2010年8月7日,筑某某将该款取出以自己的名字存为活期,后支取。    工程完毕后,路桥集团一局将六台变压器退还筑某某本人。筑某某收取路桥集团一局租金2万元。其余4万元返还给路桥集团一局,其获利2万元。    辩护人认为:筑某某与路桥集团一局订立并履行租用变压器协议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且有证人宁某等证人证明,所得租金系个人合法收入,与供电所无关,不构成贪污罪;    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上诉人所述事实,采信辩护人意见,认为筑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筑某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宣告筑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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