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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生育险公司,合法产子生育费用单位买单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吴淑华律师
案例:公司未上生育险导致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裴女士系北京市某食品生产企业车间主任,她依法生育一胎后依法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却发现单位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裴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负责人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导致没有上保险,和企业无关。无奈,裴女士只有依法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依法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最后,仲裁判令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律师解析:生育险属于强制险,企业不缴纳企业来买单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女职工来说,生育保险的缴纳关系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的缴纳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女职工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因此,企业须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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