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孩子未享相关权益 未缴法定保险单位买单
发布日期:2014-11-17 作者:110网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药店向李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等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单方缴纳,缴足10个月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药店自2013年8月开始为李娟缴纳生育保险费,至李娟生产时缴纳时间不足10个月,导致李娟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报销,因此李娟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等应当由药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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