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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谈成,卖房人全部退还购房定金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谈成,卖房人全部退还购房定金
 
案情:陈女士、张先生(乙方)与金先生(甲方)于2012年11月16日在北京WAWJ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和补充协议,定金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区望京西园222楼E-0705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确认以3120000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甲方认可乙方价格且接受乙方在签署定金协议当日交付的购房定金50000元整;定金协议还约定甲乙双方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积极前往丙方处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交易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
 
事实上,乙方也在约定的时间和甲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能协商一致,于是甲方就说以后继续协商,但时至今日甲方也没有再和乙方继续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甲方还恶意违约擅自把房屋卖给了别人,已严重违约。
 
鉴于上述情况,乙方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认真分析本案定金合同协议和甲方金先生说以后继续协商约定的情形,认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协商一致,甲方也没有和乙方继续协商,而且甲方还恶意违约擅自把房屋卖给了别人,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所以才接受了乙方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率先起草了《律师函》发给了甲方和丙方,甲方在收到《律师函》后主动提出退还定金五万元整,现乙方同意甲方只需返还定金五万元,不再要求双倍返还,于是甲乙双方在2012年12月16日在咖啡厅当场退还全部定金伍万元,至此购房定金法律纠纷已经解决。
 
律师说法:在约定时间内,甲乙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甲方恶意违约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但鉴于乙方自动放弃要求双倍赔偿的权益,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是有权处分自己将要受益的权利,所以本案中乙方只要求甲方退还五万元定金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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