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支付后再行手术,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12 作者:邹军英律师
徐某于2012年2月在A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7月份,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2013年8月份,在仲裁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并约定“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到被申请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报销”。2014年年底,徐某进行内固定拆除术后,要求企业支付:医药费、护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于A企业协商后,A企业表示工伤待遇赔偿已经结束,只愿意支付医药费用,对于其他费用概不承担。
徐某便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办理该案件申请劳动仲裁。本代理律师提出两点代理意见:1、要求支付医药费、护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法律依据,可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赔偿”。2、之前的仲裁调解中也确定后续治疗费按照法律规定报销,对于后续治疗费不应作狭义的解释,应广义解释为因后续治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仲裁裁决的结果: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A企业需支付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
邹军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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