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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劳动工伤认定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13    作者:110网律师
工 伤 认 定
 
一、经办科室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南阳市工伤认定工作。
    地址:南阳市人民政府院内一号楼二楼西
    联系电话:63139909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三、认定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四、所需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一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7.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0.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死亡证明;
1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14.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若为律师代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15.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
如职工或其近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
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视为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
(四)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近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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