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贩毒260克、容留吸毒多人多次、盗窃数额12万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和盗窃一案,现案件已呈送贵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本案侦查机关查明的案件有关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公诉机关对本案审查起诉予以参考。
一、关于侦查机关查获260克冰毒定性的问题。
1、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即沈公诉字【2014】第XX号,经依法侦查查明:“2013年11月20日,在位于沈阳沈河区长青路某饭店发现一个保险箱,用赵某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该保险柜,从中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的物体及电子称一个,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重量260克”,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侦查所查明的该项事实虽然与事实相符,但该事实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贩卖。
2、犯罪嫌疑人赵某所持有的冰毒没有贩卖的故意,该部分毒品系本人和朋友平时吸食所用,在案发当日其没有将毒品携带在身上,更没有将毒品出售、贩卖给他人的行为,260克冰毒是侦查机关在其经营的饭店内查获,因此,该260克冰毒不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赵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3、犯罪嫌疑人赵某持有的260克冰毒系其自己及其朋友吸食所用,在案发时侦查人员在讯问其他嫌疑人时,能够证明赵某多次容留吸毒,并且所吸食的毒品都是赵某给的。在其后对其本人尿检中检验结果为“阳性”,上述事实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不但自己平时吸食毒品,而且本次查获的冰毒也是其本人准备自己及其朋友吸食所用。
二、关于盗窃家电是否存在法定情节问题。
2013年11月20日立案决定书、一般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和抓捕经过,记载对赵某和许家生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自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的260克毒品的事实,不应当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的基本事实,所查明的盗窃家电的事实,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自首的材料。故请求公诉机关在审查本案时予以参考。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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