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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出版者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复习: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报刊出版者(报社、杂志社);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的权利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等。

  (1)版式设计是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设计。

  出版者对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出版者可以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出版的权利。内容包括:

  A、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

  B、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C、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取消了图书出版者的这种权利。因此图书出版者要取得专有出版权,必须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图书出版者只能取得非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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