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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任文娟律师
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认定标准
对于加班工资以日或小时计算工资基数,基本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为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笔者认为,究竟如何确定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的原则如下:
1、需要判断员工工资构成中应当予以扣除的由公司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
2、判断在不同月份多变的以及影响的因素,从而确定是否属于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进而确定是否扣除的范围;
3、判断当月给付的工资中是否均属于当月期间应得的工资,对于以前月份一并发放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4、对于提成工资或奖金是否应当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判断:
1)属于提成制以及该提成报酬是否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如果没有,则不应被认为加班;
2)判断提成或奖金是否属于固定工资的变相形式,防止出现用人单位以提成或奖金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
3)确定该提成或奖金的归属期,对于归属多个月份的,可以平均折算出属于当月月份的正常收入部分。
咨询线:任律师 186-016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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