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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当证据 真伪核实是关键

发布日期:2015-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用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判案

原告张某某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诊所实行了内部股份制。在经营过程中,除原、被告的股东身份外,陆续有股东更换。2011年后原、被告因分红发生矛盾,原告要求退伙并清算,但是被告不同意并不承认原告的股份,双方形成纠纷诉至迎泽区法院。

庭审中,原告到底在诊所还有无股份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原、被告均举证了2012年5月双方的QQ聊天记录。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属证据的一种。从双方QQ聊天记录,再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定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内容连续、完整,足以证明双方合伙的事实。于是,采信了原告的QQ聊天记录内容。10月8日,依法判决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清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经过庭审质证,迎泽区法院承办法官依据该电子数据证据依法判决合伙关系成立并进行清算。用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判案这在太原市尚属首例。

新民诉确立电子证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共修改54处,涉及证据制度、审前程序、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再审、执行程序等8大方面,也有不少亮点,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首次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电子证据作为证据领域的一个新生物,日益进入司法实务之中,在民事诉讼中,随着科技和法治的不断发展,通过立法确立电子证据规则显得日益迫切,但是在当前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缺乏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对待该类证据,成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何为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其中包括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聊天记录等。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证据采信,是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内容之一。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

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网络虚拟性,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

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应保存下来,但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的保存只能通过视屏截图、纸质打印等副本形式转换,赋予电子数据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的突破。然而电子数据的副本更易修改,真伪鉴定更复杂,这预示着司法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增加。在网络实名制都难以普及的当下,轻易地将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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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结语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已为司法实践所采用,然后电子证据规则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采用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加强电子证据的法理研究、有效运用现行的证据规则和通过借鉴世界先进电子证据立法经验,逐步构建起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是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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