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刍议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将财产保全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财产保全为审判阶段案件调解奠定了基础,缓解了执行阶段的压力;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信用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财产保全对于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在理论上研究比较薄弱,在立法设计上不尽合理,在实践中各地方常常出现“各自为政”的尴尬状况。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财产保全现状分析着手,对我国财产保全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民事财产保全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规范财产保全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事财产保全从申请、裁定到执行,缺少具体、明确的标准,很多规定较为粗疏。实践中集中体现如下:
1、担保情形“教条”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为了省事,减少麻烦,规定统一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虽然有必要,但也不是非有不可,法律规定的也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为有些案件法律关系明确、单一,基本不存在争议之处,例如借款合同的本息,交通事故等,即便不提供担保一般也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在实践中,财产保全风险是极其鲜见的。
2、担保方式不统一。笔者在实践中体会到,由于民诉法规定申请人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时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但对于何种形式的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各异,非常混乱。有的可以以企业的信用作为担保,有的可以以财物作为担保,有的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现金担保,有的甚至要求全部用现金担保,担保形式的混乱也削弱了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一者,申请人本身就是受害人,提起诉讼很多时候是资金紧张,不得已而为之,在诉讼结果和期限不确定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无疑大大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这与民事财产保全制度设立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笔者在某基层法院办理一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时,该法院竟然要求当事人全部提供现金进行担保,以致当事人迟迟无法实现保全。二者,巨额的财源收入,也会让法院滋生谋利的冲动和可能,将属于申请人的财产用来牟取非法利益,从而扭曲保全制度本意。
3、担保审查不规范。一是审查期限不明确。我国民诉法中对财产保全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只在《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该规定中48小时是基于情况紧急才作出的,对于何种情况是“紧急情况”和“非紧急情况”裁定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既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笔者在某基层法院办理一诉前财产保全时,该基层法院以未办理过该类保全,需要慎重为由,迟迟不肯办理,至裁定作出时间已过20多天,期间另一案件当事人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作出了保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审查对象“行政化”。实践中,法院在审查保全对象时,往往受限于政治和经济利益,例如,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时,尤其是本地大的公司、厂房,在对其保全时,法院往往请示本地政府领导,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方作出裁定,这对法院的中立和公信无疑是大的挑战。
二、完善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及建议
1、区分担保情形。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决定权在法官,实践中法官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成为常态。笔者认为,一要明确无需担保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应让申请人再提供担保,以免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二是要根据案情区别对待。由于保全不等同于优先受偿,因此,对于不同的民事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类型和保全财产的特点区分对待,对于法律关系明确,适用保全后不会造成损失的,应不必提供担保和降低担保的金额。例如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可酌情不需提供担保。
2、扩大担保范围。实践中,法院往往让申请人提供物保和现金担保,而且物保也往往限于房产担保,有的法院甚至只接受现金担保,这无疑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为体现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价值,笔者认为,要放宽担保方式,除了物保和现金担保外,也应认可其他担保,对于企业信用好的公司,可以采用信用担保。
3、规范审查标准。一是采取形式审查。实践中,很多保全是在诉前提出的,法院在审查保全保全时往往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是否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采取保全和保全的范围,这种未审先判的做法与审判原则相背离。法院在对保全审查时,应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在诉请范围内且提供担保,即可受理。二是明确审查期限。除情况紧急的申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外,法院对于其它申请也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实践价值尤为显著,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其设计初衷和价值是极其重要的,但在实行中一些细节上有待改进,从而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更好的体现民事保全制度的价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