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还是劳动者吗?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武汉洪山区的王女士今年53岁,2000 年由于原公司面临改制被迫下岗待业,由于王女士当时的学历还不错刚下岗就找到了另一家从事汽车用品生产的公司聘用负责财务管理的工作,那是由于新公司也成 立不久,没有完善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是以补贴的形式,直到2006年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2008在原单位的协助下,王女士成功从原公司退休,并依法享 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但仍然还是在新公司继续工作。2013年11月20日在上班的路上不慎遭遇了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住院2个月才出院,出院后 王女士到公司询问赔偿的事宜,公司告知由于王女士已经退休,不应当享受劳动者的待遇,他们之间只属于劳务关系。王女士听到这样的回答很是生气,自己在这个 公司工作10年了,单位现在居然以这种理由来搪塞不支付赔偿。王女士实在气不过,想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来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咨询。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到,退休人 员再就业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介入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一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 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 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 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通知》除了明确表示特殊劳动关系类型还指明 了所保护的权益,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本案中的王女士满足特殊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此应 当受到相应的保护,应当享受劳动保护的规定,即是用人单位要提供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劳动用品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件;发生工伤后要按本市或国家 对工伤待遇方面规定执行。因此王女士的情形符合条件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虽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对特殊劳动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本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保证提供同等劳动工作的“特殊劳动者”应当享有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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