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

发布日期:2015-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为3年。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66条规定行使职权。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即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另一部分是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即依照本法第66条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下列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1)公司的合并或分立;(2)公司的解散;(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4)发行公司债券。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