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放弃继承 30万夫债妻子独自偿还
发布日期:2015-05-29 作者:110网律师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案件详情】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借钱的男方突然去世,家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法院一审判决30万元的夫债由妻子独自偿还。
5月31日,刘发生向五河法院提起诉讼,称村民赵明先后向自己借款30万元,于2011年2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每月给付利息7000元。谁知不久赵明因故突然去世,其家人对30万元的欠款不予认可,特请求法院判令赵明父母、妻子和儿子4名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名被告辨称:赵明已死亡,借款事实难以确定;赵明没有遗产,即使有遗产,被告也放弃继承。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赵明向原告刘发生借款30万元,有借条佐证,可以确认。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赵明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丈夫个人偿还,所以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其他3名被告明确放弃继承,对赵明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按约定支付每月7000元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赵明妻子应偿还给原告刘发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000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他3名被告不承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也由被告赵明妻子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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