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旅游职工受伤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5-05-31 作者:张俊东律师
法律贴士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文案例中,乔佳参加的活动是单位组织并由关联企业承担经费,系因公外出。单位组织团体旅游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即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与其单位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因此乔佳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特别提醒
实践中,像乔佳这样不被用人单位认可为工伤的情况比较多。当工伤认定受阻时,职工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公司未认定工伤而没拿到工伤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对人社局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职工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述案例中,乔佳正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稿件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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