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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商法考点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5-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私募】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募】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特点:证券发行不核准,不承销,不要信息披露,有封闭性,有人合性(资合为主)

  →募集设立:证券发行要核准,要承销,要信息披露,仅有资合性,无人合性

  ⑴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⑵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100万),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指公司以后增资的时候也可以向社会公募

  ⑶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步到位缴资的公司类型】 法律 敎育 网

  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最小规模的3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③股份公司中募集设立的

  【募集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制作招股说明书(要约邀请)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设立登记

  →口诀:发招销呆屁股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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