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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发布日期:2015-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三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投降罪(第423条)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即行为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投降。 法 律 教 育 网

3、主观方面为故意,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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