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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抚恤金如何分配才公平?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情回顾:
陈某鑫是某离休干部陈某的次子,在陈某患病后一直不离左右细心照顾,人尽孝道。20124月某日陈某病重逝世,父亲的最后一程是在陈某鑫的陪伴下走完的。陈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长子陈某辉,次子陈某鑫、女儿陈某英。陈某妻子和大儿子都早逝,陈某身边就剩下二儿子陈某鑫、女儿陈某英,另陈某长子与配偶育有一子即陈某的长孙陈某轩。
陈某过世以后,北京某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市老干局向陈某亲属核发丧葬费抚恤金12万元。信托公司在发放过程中,在未取得亲属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4万多元发放给了陈某英,而剩余7万多元信托公司在未告知亲属的情况下,直接转入了陈某的生前某建行账号。由于该账号的银行卡并不在亲属手中,2012925日,该账号内将近5万元被他人在异地冒名领走。陈某鑫在知道父亲名下丧葬费、抚恤金被私自发放和被他人冒领后,多次与信托公司联系,希望公司召集全部亲属进行协商,合理分配下发丧葬费、抚恤金,并要求公司对被他人冒领的5万元抚恤金进行赔偿,但公司以抚恤金已经合理发放为由,拒绝了陈某鑫的要求。另外,陈某的长孙陈某轩认为自己应分得陈某名下的抚恤金。
在亲属之间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陈某鑫委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向法院起诉,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刘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和证据后,代理陈某鑫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审理中提出了三点具体意见:一、陈某死后,其丧葬事宜全部是由陈某鑫负责处理,因丧葬费是对家属处理死者殡葬事宜的补偿,陈某鑫为陈某殡葬事宜垫付了父亲的丧葬费,垫付的数额超过了社保局发放的丧葬费,因此应取得社保局发放全部的丧葬费。二、抚恤金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与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个人陈某的个人遗产,应该由陈某鑫和陈某英兄妹平均分配。三、陈某的孙子陈某轩在陈某生前没有尽过赡养和照顾义务,且在陈某死亡后并没有为陈某的殡葬事宜支付过任何费用,陈某轩无权获得陈某名下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中认为本案属分家析产纠纷,被他人冒领的5万元因无法确认具体取款人与本案分家事由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不做处理认定。对剩余69322元的分割,如下:1、丧葬费21140元由原告陈某鑫取得。2、抚恤金48182元由陈某鑫与陈某英各分得50%。一审判决支持了靳双权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靳双权律师为委托人陈某鑫争取到了最大经济利益。
 
房产集成专业靳双权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以及工作单位下发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配。丧葬费用于死者安葬事宜,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而抚恤金用于死者近亲属的安抚事宜,由近亲属共同取得。在本案中,靳双权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耐心地为当事人解疑答惑,对案件进行了准确的判断,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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