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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某和不构成抢劫犯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作者:张冬冬律师
关于温某和不构成抢劫犯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士云,女,汉族,农民,吉林梅河口通化县人,系嫌疑人温某和的母亲。
代理律师:张冬冬,联系电话:13501274147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温某和,男,汉族,籍贯吉林省梅河口市通化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6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温某和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案的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温和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非法占有的任何故意,客观上根本没有实施抢劫之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温和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的故意及犯罪动机。
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2014522日,温俊、温和去张国凤居住使用的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3号楼1单元110203间的唯一目的就是,需要温和帮忙的时候就帮忙把租户清退了。此清退的目的和动机,根本就不是刑法上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本案中案发前后可能存在的犯意,只有在两个嫌疑人之间存在沟通的时间段可能发生:一个是:温俊、温和在案发前的沟通,他们去的目的是什么?他们是如何沟通的?有没有说过不给房租就抢她?有没有说过不给房租就揍她?另外一个是:在张国凤开门后,温俊进屋子跟她谈不拢的时候,温俊把温和喊进来的目的是什么?温俊有没有说过哥咱抢她的东西吧?还有一个时间点是:在温俊进屋子里面找合同、钥匙等的时候,把钱包给揣在兜里这个行为,温和事先跟他有没有沟通?他有没有看见?有没有默许温俊的这种行为?
因此,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温和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 温和在弟弟喊他去清东西的时候,他进去帮忙把张国凤的被罩、床单、被褥、洗漱用品等扔出门外。受到张国凤阻止而发生的互相推扯。在后面争夺手机防止喊人的过程中,张国凤先咬了温和,温和才予以反击的。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拿钱包的事:温俊进张国凤的房间拿东西,温和是不知道的,双方也没有商量,温和也没有参与。最后温俊不拿钱,只拿证件、卡,还是偷偷拿的,最多算是偷拿,反正不是刑法上的盗窃,更不是抢劫。
 
三、称温和温俊兄弟抢了张国凤的金项链等首饰不合乎情理。
四、温和在弟弟温俊的电话劝说下,主动到案,属于自首。
案发现场房屋内有另外的租户自始至终,一直都在,小区也有摄像头监控。恳请侦查机关调出监控仔细观察有没有张国凤所述的涉案物品,也恳请侦查机关向另一租户调查核实了解真相,及详细询问所谓的受害者张国凤,让其对其所述的被抢物品予以详细陈述,提供票据对证或者如果是别人送的,询问送给他的人的证言,及何时在什么地方的哪个店里买的?另让其予以反复详细陈述案发情景及被抢经过,看是否有重大矛盾。以便更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
申请人认为温和可以暂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予以定夺,并且温和的亲属愿意提供担保。
   为保证温和遵守有关规定,其母亲陈士云愿意担任保证人。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陈士云承诺愿意监督被保证人温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遵纪守法;2、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部分看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申请人: 陈士云
20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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