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购婚房,合同已签却遭卖方违约,购房定金、违约赔偿金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5-06-26 作者:110网律师
简述案情:
买卖双方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买房、卖房的目的,因此类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更是举不胜数,当遭遇对方违约之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买方)
第一被告(卖方)
第二被告(**房产中介公司)
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将**小区**位置的房屋(含配套设施)以412000元的价格卖于原告;原告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第二被告交纳购房定金5000元;第一被告在签订该合同的同时向第二被告交纳售房保证金5000元;原告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剩余房款407000元存入第二被告指定银行监管账号,然后原被告三方应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过户所需的各种证件手续准备齐全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约定如第一被告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应向原告支付数额等同于购房定金的现金作为赔偿并且原告所应交纳的中介费由第一被告支付,第一被告赔偿费用后方可取回《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所缴纳的定金及中介费如数退还。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第二被告购房定金5000元及全部房款412000元,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一被告却迟迟不提交办理该房屋过户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原告多次找第一被告协商此事,明确得知第一被告不卖该房屋给原告了。第二被告作为合同的中介方,在第一被告违约的情况下不按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拒绝返还原告的购房定金,还声称要从购房定金中扣除服务佣金4100元。
诉讼请求:
一、 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5000元;
二、 判令第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元;
三、 判令原告所应交纳的中介费4100元由第一被告支付;
四、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原告全权处理此案。此案立案之后,未开庭之前,经过本律师与被告的积极沟通,达成了和解协议书,第二被告中介公司返还了原告购房定金5000元,将第一被告的售房保证金5000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也不再支付中介佣金4100元,即实现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第一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所应交纳的中介服务佣金4100元应由违约方,也就是第一被告承担,第二被告要在原告的购房定金中扣除,违反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亦属违约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该笔中介服务佣金应由第一被告承担。
3、该房屋买卖合同是通过中介公司所签订的,由于中介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它不会让买卖双方留有对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所以此类案件起诉之时还要搜集第一被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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