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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引发的血案与赔偿

发布日期:2015-06-29    作者:110网律师
亲,别劝酒了!劝酒引发的血案与赔偿
 
数据来源:通过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目前最全面的案例数据库之一)检索全文关键词包含“劝酒”的案件。
近期,网络上流行各种五斤姐、六斤哥、七斤哥、八斤哥的拼酒活动。劝酒与喝酒已成为当前全民娱乐的话题。大家可别拿劝酒不当回事。实践中,劝酒引发的刑事血案和民事赔偿可不少见。套用一句名言:酒桌不是法外之地。
多省判决已认可劝酒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因劝酒导致饮酒人受伤或死亡,有过错的劝酒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出现了此种类型的案例。
根据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显示,全国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均出现了劝酒致人伤亡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并且多数判决要求劝酒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劝酒人已经最大程度上尽到注意义务。
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所有由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中,37%来自河南省。发生此类民事纠纷较多的其他省级行政区划还有上海市(9%)、山东省(6%)、甘肃省(6%)、江苏省(5%)、浙江省(5%)和广西自治区(4%)。不知道这一数据是否和地方酒文化有关?
在所有这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中,有70%是涉及生命权,也就是被劝酒人因饮酒过度而发生各种意外并导致死亡,剩余12%则是涉及身体权——受害人发生其他不致命的伤残。
有过错的一般劝酒人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从民事侵权的一般法理来看,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解劝酒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劝酒引发的人员伤亡是一般侵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酒后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畴。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劝酒人及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其次,劝酒人承担的是提醒、劝解、照顾和注意义务。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
最后,从法律责任的分担来看,劝酒人通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一点似乎也是清晰明确的。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负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劝酒人和共饮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举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张印与赵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13号2013年1月8日受害人赵庆栓与被告人张印、翟学立和翟金虎共同饮酒,饮酒之后四人共同回家。由于受害人赵庆栓的摩托车放在王楼村,因此半路时三名被告就离开受害人分别回家,当晚受害人赵庆栓在回家途中跌入路边浅水坑中溺亡。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酒场参与者之一,无论是否参与劝酒均应分担责任。被告人在明知受害人饮酒且欲独自回家时未予以劝阻,因此未尽到充分提醒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廖定邦等诉廖定强等生命权纠纷案(2014)永法民初字第04429号廖定强、廖聪辉、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系工友关系,其中廖定强与廖聪辉还系叔侄关系。2013年12月14日晚受害人廖聪辉与上述工友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一家火锅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先行离开,廖聪辉在廖定强结账时骑摩托车离开。同日20时30分许,廖聪辉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本案中,廖聪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受害人廖聪辉同桌饮酒的五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廖聪辉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五被告对廖聪辉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廖定强是本次酒席的宴请人,同时也是廖聪辉的长辈,所以其对廖聪辉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对廖聪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较多的责任。
案例三:吕俊莲等与吕茂学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95号受吕秀辉之邀,王某某(被害人)、吕茂学、邓坤、邓红英在饭局上共同饮酒。在饮酒结束后,受害人王某某也并未显示出不良反应并拒绝了吕茂学的护送要求。后王某某猝死,尸检显示王某某在患xxx病的基础上,因大量饮酒并发急性坏死胰腺炎,进而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终审法院审理认为:饮酒中,上述饮酒人并不知王某某患xxx病,相互之间也没有无恶意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王某某也未显示出不良反应并拒绝吕茂学的护送要求,自己步行离开,这足以说明吕茂学、邓坤、邓红英、吕秀辉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判决四名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恶意劝酒人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现有案例中尚未出现针对恶意劝酒民事责任的判例。其实从法理上看,当事人有明显恶意劝酒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情形无疑需要承当更重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恶意劝酒需要面临证明难题——原告方很难举证证明。北大法宝中原告主张被告有“恶意劝酒”故意的15个案件无一例外都被法院否定,原因正是因为证据不足。
不过从目前网络流行的六斤哥、七斤哥、八斤哥喝酒的视频来看,周围微观的共饮人很难说没有恶意劝酒的故意。(没有看过可以去看相关视频)
许多共饮人使用了戏谑、激将和调侃的语词,比如“行不行啊你?!”“不行别喝啊!”“喝不完不丢人!”,若视频中饮酒的主人公真发生意外,那么这些流传出来的视频就会成为恶意劝酒的最好证据。俗话说得好,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劝酒还可能会引发各种刑事血案劝酒除了引发民事赔偿之外还可以引发各类刑事案件。
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收录的刑事司法判例中就存在因“劝酒”而导致的流血冲突。从类型来看,“劝酒”引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五种类型的犯罪中。
首先,因为“劝酒”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并造成人生伤亡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这占到所有因“劝酒”而引发刑事血案总数的81%。具体来看,罪名又主要分布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类型之中。因为劝酒导致口角而形成的故意杀人案件占总数的9%。
其次,因为“劝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也占到总数的16%。
最后,“劝酒”还可能“劝”出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在北大法宝的数据库中记载了数起犯罪人因为朋友劝酒无法拒绝,最终醉酒后驾车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与相关民事赔偿相同,河南也是北大法宝数据中“劝酒”引发刑事血案最多的省份。根据该案例数据库显示,所有“劝酒”引发血案中有50%发生在河南省。紧随其后的是浙江省和广东省,分别占到“劝酒血案”总数的8%和6%。
总之,作为中国人情往来重要“战场”的酒桌也并非法外之地。聚会参与人彼此都有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则可能在法律上被赋予更重的注意义务。尽管成年饮酒人对自身安全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劝酒人也需要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存在恶意劝酒的情况时,劝酒人则需要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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