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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发布日期:2015-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③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3)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里所说的“有关事项”,主要指:核查债权时职工债权清单的确认;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的职工待遇;重整计划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如职工住房的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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