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5-07-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所谓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某些情况出现,使合同关系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既可是出租方的单方解除,也可是承租方的单方解除。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出租人因自身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原因时,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自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祖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房租达到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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